渝地矿协〔2022〕19号
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
关于《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维护全市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行业秩序,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矿业行业诚信环境,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工作管理,规范矿业权人从业行为,自2021年12月起,市地质矿业协会会同重庆市地质调查院、重庆市地质矿产研究院,在调研了多个省份矿业权人诚信制度建立情况、邀请我市相关部门专家研究讨论、征求了市局及相关单位意见后,形成了《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编制,共计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采集与披露、诚信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内容。
现就该《办法(征求意见稿)》向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各会员单位征求修改意见和建议,具体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2年6月27日至7月1日。
二、意见建议反馈
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填写至《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的“征求意见表”中,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联系人邮箱(邮箱:965569380@qq.com),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联系人:邝 野 13883190294
附件:1、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征求意见表
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
2022年6月27日
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办公室 2022年6月27日印发
附件1: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22年5月
目 录
一、起草说明
二、管理办法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起草说明
为维护全市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行业秩序,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矿业行业诚信环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矿业权管理工作实际,制定《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自“放管服”改革实施以来,矿业权管理目前处于新型管理机制的过渡时期,随着地质勘查资质取消后,本市矿业行业诚信自律意识不强,成果资料失实情况时有发生;矿业权人不履行义务、不及时足额缴纳费用、不诚信经营、不按合同履约,影响行业诚信经营环境。当前缺乏对矿业权人管理,不能有效约束其违约和违规行为,导致违约、违规成本低。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的制定,能够有效约束矿业权人行为,对提高诚信自律意识、促进行业健康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起草经过和主要内容
为进一步健全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工作管理,规范矿业权人从业行为,2021年12月,市地质矿产协会会同重庆市地质调查院、重庆市地质矿业研究院成立起草工作组,期间调研了浙江、河南、黑龙江、内蒙古等省份及市房地产协会的诚信制度建立情况,邀请市发改委信用处、市市场监管局信用监管处、市房地产协会等部门单位有关同志、市局有关专家研究5次,征求了市地勘局、各区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有关处室、局属有关单位及地勘单位意见1次。在此基础上,形成《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称《办法(征求意见稿)》)。
《办法(征求意见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文件编制,共计五章二十三条,主要包括总则、信息采集与披露、诚信评价、结果应用、附则等内容。
三、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整体思路的考虑。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后,及时填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过程中的诚信信息情况,市地质矿业协会每年按矿业权人诚信信息对符合评价条件的企业,依据评价等级条件进行诚信等级评价,报送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对于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向“信用中国(重庆)”推送。
(二)关于《办法》适用范围。重庆市辖区内矿业权人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三)关于《办法》组织实施。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由市地质矿业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四)关于信息采集与披露。将矿业权人的诚信信息分为基本信息、荣誉信息、不良信息三类。按照“谁产生、谁报送、谁负责”原则采集信息。相关信息在市地质矿业协会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开。
(五)关于诚信评价。诚信评价按诚信信息开展分级评价,诚信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规定了各等级具体条件,明确了评价频次,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按程序进行申诉。
(六)关于结果应用。矿业权人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市地质矿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抄报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其查阅、参考。
2、对A级及以上诚信度的矿业权人向社会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
3、对C级及以下诚信度的矿业权人发布行业预警警示,并将D级诚信度的矿业权人向“信用中国(重庆)”推送。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
(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了维护全市矿业权人合法权益,规范矿业行业秩序,营造履约践诺、诚实守信的行业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重庆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矿业权人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诚信评价(下称诚信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原则】诚信评价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公益、及时的原则,实行社会参与、统一标准、客观评价、信息共享。
第四条 【实施主体】在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下,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作用,由市地质矿业协会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息征集与披露
第五条 【征集范围】诚信信息征集范围:
(一)矿业权人基本信息;
(二)矿业权人荣誉信息;
(三)矿业权人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中的不良行为信息、行政处罚信息;
(四)能客观反映企业活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 【信息来源】诚信信息来源:
(一)矿业权人主动申报;
(二)收集规划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税务、应急、环保、林业、水利等领域信息;
(三)媒体公开曝光;
(四)其他途径。
第七条【基本信息】矿业权人基本信息包括工商登记、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许可、安全生产许可、法定代表人、联系人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荣誉信息】荣誉信息包括矿业权人在矿产资源保护和勘查开发等方面获得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或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授予的荣誉称号、表彰奖励、通报表扬等信息。
第九条【不良信息】包括矿业权人在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等形成的信息。按照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信息、严重不良信息。
下列信息为一般不良信息:
(一)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的信息;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填报诚信信息,或填报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
(三)有行政处罚信息,危害后果轻微的;
(四)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不履行合同约定,或履行不到位,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信息。
(五)其他社会影响轻微的不良信息;
下列信息为严重不良信息:
(一)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严重违法名单的信息;
(二)有行政处罚信息,危害后果严重的;
(三)经行政检查被责令整改、挂牌督办的信息;
(四)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相关犯罪的信息;
(五)不履行相关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信息;
(六)提供证明材料中存在损害国家权益等情形,仍然提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矿业权人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经依法认定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社会影响严重的其他不良信息。
第十条 【信息核实】市地质矿业协会应对征集到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诚信信息,除以下情况外,应对所获得的信息向信息提供单位进行核实。
1.各级政府、部门、社会组织表彰的文件;
2.已生效的处罚决定书;
3.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经有关部门查实的材料。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诚信信息在有关平台向社会披露,披露时限为:
(一)基本信息公示期限为永久,期间有变更、注销等以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信息为准;
(二)荣誉信息披露期限与荣誉事项有效期一致,未明确有效期的为认定之日起1年;
(三)一般不良信息披露期限1年,严重不良信息披露期限3年。
披露期限自不良信息认定之日起计算。信息披露期限届满的,或不良信息影响消除的,不再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更正】诚信信息披露后,矿业权人认为公示信息有误的,可向市地质矿业协会提出异议处理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在查证期间,对异议信息应予以标注。
存在信息变更的,矿业权人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三条 【信息保存】收集的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诚信信息按“一矿一档”建立档案,并按有关要求保存。
第三章 诚信评价
第十四条【评价方式】诚信评价按诚信信息开展分级评价。
第十五条【等级划分】诚信评价结果分为五个等级,各等级条件如下:
(一)A+级:诚信优秀。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荣誉,或进入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且无不良信息记录,或连续三年保持A级;
(二)A级:诚信良好。获得区县级荣誉,或进入市级绿色矿山名录库,且无其他不良信息记录,或连续三年保持B级;
(三)B级:诚信正常。无荣誉信息记录,无不良信息记录;
(四)C级:诚信不良。有3项以下一般不良信息记录;
(五)D级:严重失信。有3项及以上一般不良信息记录,或有严重不良信息记录。
第十六条 【评价频次】诚信评价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评价结果动态更新,年底集中发布一次。首轮评价可一年内开展多次,评价结果实时发布。
矿业权人1年内累计停产6个月或资格灭失的,不参与当期诚信评价。
第十七条【结果公示】市地质矿业协会应将初评结果报送市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征求意见后,由市地质矿业协会在相关平台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结果更正】矿业权人对诚信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市地质矿业协会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核实后予以更正。
第十九条【结果发布】市地质矿业协会将经公示期满后的诚信评价结果,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条【结果应用】我市矿业权人诚信评价结果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市地质矿业协会将评价结果抄报规划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供其查阅、参考。
(二)对A级及以上诚信度的矿业权人向社会进行重点推介和宣传。
(三)对C级及以下诚信度的矿业权人发布行业预警警示,并将D级诚信度的矿业权人向“信用中国(重庆)”推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诚信修复】矿业权人已按规定进行整改,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可向市地质矿业协会书面申请诚信修复,并附相关佐证材料,经重新评价后予以更新。
第二十二条 【信息安全】矿业权人诚信评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施行日期】本办法由重庆市地质矿业协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2: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 | |
办法名称 | 重庆市矿业权人勘查开采诚信评价办法(试行) |
条款编号 | 修改(补充、删减、修改)及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