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
印发《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
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规资规范〔2023〕6号
各区县(自治县,含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局属有关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局2022年第23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附件: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10日
附件
重庆市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
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根据《重庆市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以下称“技术服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服务,指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探矿权出让技术报告、采矿权出让技术报告、探矿权评估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勘查实施方案、开发利用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绿色矿山第三方评估报告、探矿权实地核查报告、采矿权实地核查报告、储量报告、矿山储量年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价值鉴定报告。
第三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程序正当。接触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当遵守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技术服务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统一建设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系统(以下称“监督管理系统”)。
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技术服务单位的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
重庆市地质调查院受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委托,承担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监督管理的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信息库建设和信息采集
第五条 监督管理系统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建立技术服务单位信息库、从业人员信息库,并建立数据关联。
第六条 技术服务单位信息库包括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技术负责人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有关资质或资格证书、联系方式、技术服务项目信息等。
技术服务项目信息包括技术服务项目名称、委托单位、技术人员、实施时间、评审单位和评审专家、成果报告等。
第七条 从业人员信息库包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及居民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专业资格证书等。
第八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应当于办法施行之日起30日内通过监督管理系统,填报单位和从业人员等信息;并于每年1月、7月主动更新技术服务信息。新承担技术服务项目的单位,应当于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完成填报。
第九条 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在门户网站设立监督管理系统专栏,依法归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技术服务单位的基本信息、承接的技术服务项目信息以及政府监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和名录管理
第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技术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自监督检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监督检查结果在监督管理系统公开。
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或者检查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如实记录、归集监督检查全过程情况。
第十一条 本办法对技术服务单位实行监管名录管理。监管名录分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整改而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异常名录: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填报信息,或者填报信息不实的;
(二)在技术服务中违反国家和本市矿产资源领域有关规定的;
(三)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第十三条 技术服务单位被列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按规定整改或履行相关义务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实后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技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作出行政处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其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按照从重处罚原则处以罚款的;
(二)在技术服务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出具失实报告,损害国家权益的;
(三)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较重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现技术服务单位存在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情形线索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
在调查核实期间,技术服务单位积极整改问题、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作出信用承诺的,视为负面影响消除,可以不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第十五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作出将技术服务单位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前,应当告知其拟被列入事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技术服务单位及其相关从业人员对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告知之日起20日内向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诉。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诉人。
第十六条 异常名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应当在监督管理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披露。异常名录公开披露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公开披露期限为3年。
第十七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申请财政资金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时,对被列入异常名录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披露期间应依法予以限制;对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在披露期间应依法予以禁入。
第十八条 技术服务单位积极整改,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在披露期限届满前申请移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被列入异常名录自认定之日起满3个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自认定之日起满6个月的;
(二)相关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履行完毕,社会不良影响基本消除的;
(三)自认定之日起至申请移出期间,未再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第十九条 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披露期限届满且已经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移出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基本情况、申请移出理由、整改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等,并承诺材料真实、有效。
被列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技术服务单位,未提出移出申请,或者不符合移出条件的,公开披露期限届满后可以继续公开披露。
第二十条 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技术服务单位提交的移出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
符合移出条件的,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门户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作出移出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决定;不符合移出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按照程序将相关技术服务单位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一)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三年的;
(二)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依据被撤销或者变更,不符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条件的;
(三)因法律法规修改或者政策变化,已经不适宜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认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督管理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申诉。
撤销列入异常名录、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决定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停止公开披露并删除相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非法使用、归集、篡改、虚构、泄漏、窃取、隐匿、删除、买卖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基本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0日起施行。